来源: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8月30日至9月1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关于《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技术,也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经过多年发展,本市人工智能产业整体保持增长态势,行业价值红利正加速显现。但产业发展中仍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场景落地难、治理体系不够健全等堵点难点问题。为此,有必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发挥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生态优势,破解发展中的问题,确保重要战略任务落实落地,为上海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七十条,包括总则、基本要素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应用赋能、产业治理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人工智能产业范围,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对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产业予以明确。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具体职责。三是设立市人工智能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为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四是要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五是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并明确有关部门要制定适应人工智能特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六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融合发展;支持企业、高校等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第二条、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二)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推动科技创新
一是聚焦算力、算法、数据三大基本要素,加强算力基础设施规划,推进公共算力资源平台建设,保障中小企业获得普惠的公共算力;推动算法模型交易流通,加强对算法模型的保护;突出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扩大面向人工智能产业的公共数据供给范围。二是强化技术研发创新。明确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鼓励跨学科交叉领域研究;推动相关国家实验室、重大科研平台等创新发展;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人工智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目录;改革科研组织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人工智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发展
一是突出产业软硬一体化生态建设,加强龙头企业、创新企业培育,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二是强化人才激励与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营造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三是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在相关标准制定中的作用,使用“人工智能上海标准”专门标识。四是突出重点方向,着力促进基础硬件、关键软件、智能产品等高质量发展。(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
(四)推动场景应用赋能,融合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明确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制定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并指导和督促相关方面予以落实。二是规定人工智能在制造、金融、商务、物流等经济领域的应用。三是深化人工智能在互联网、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生活应用方面的规定。四是聚焦人工智能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明确在城市运行中加强智慧感知、智能中枢建设,全面推广城市治理的智能场景应用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五)构建体系化治理框架,维护产业发展与安全
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二是明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范。三是创新分级治理,探索沙盒监管。四是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对涉及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潜在风险开展评估。五是加强开发者伦理规范,并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六是注意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保护。(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加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提升创新策源能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强化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增强核心产业新动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全面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完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强化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生活、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能世界级产业集群,先行发展并引导其他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所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产业,包括关键基础元器件产业、智能软件产业、智能终端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应用赋能与产业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原则与目的)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创新驱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建设开放生态融通、创新集群活跃、超级场景泛在、敏捷治理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把本市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上海高地”。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人工智能基础科技研发和创新、产业基础培育、应用场景建设和产业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加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基层服务和治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和督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工智能产业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部门负责支持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进技术治理等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负责相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产业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国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统计、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工智能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为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行业组织)
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及其他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九条(激发创新活力)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各项创新活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事项除外。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科研、应用等领域的负面清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的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拓展人工智能发展空间。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人工智能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区域合作)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融合发展,探索共同推进跨区域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衔接、技术标准互认、关键领域测试数据共享互认、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等工作。
本市拓展与国内其他区域的人工智能产业合作。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
本市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会展活动,组织和引进人工智能相关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联合创新机构等,为相关主体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治理提供国际合作平台。
本市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章 基本要素与科技创新
第一节 基本要素
第十二条(算力资源)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算力基础设施规划,推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基于自主研发人工智能专用计算架构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开放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制定公共算力资源供给办法,建设公共算力资源平台,加强算力科学调度,通过算力奖励、补贴与价格优惠等方式,为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供公共算力支持,保障中小企业获得普惠的公共算力。
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引导各行业合理有序使用算力资源,提升算力基础设施利用效能。
第十三条(东数西算和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推进云网协同发展,提升数据中心跨网络、跨地域数据交互能力,加强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协同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打造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算力需求。
第十四条(算法研发与开源)
本市支持算法创新,通过政策支持、平台构建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开展算法研发,实现算法可信化、硬件化、模块化、系统化和平台化,促进算法模型创新开发、应用推广。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相关主体建设、运营针对自主技术的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源项目等,推进开源软件项目合规应用,加速商业化培育,形成健康的开源开放生态。
第十五条(算法流通交易市场)
本市推动算法模型的交易流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行业组织制定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推荐目录,降低算法模型交易风险,提高算法模型交易效率。
本市鼓励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模型检测与评估。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模型,鼓励相关主体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采取公众可理解的方式对算法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等进行说明。
本市加强对算法模型的保护,促进算法模型的合法应用与推广。市相关部门应当围绕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集、算法设计、模型训练等,对经检测评估的算法模型开展备案,并定期汇总公示。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制定算法协同创新合作指引,完善算法模型交易流通中的利益分享机制。
第十六条(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相关主体将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协同研发,研制数据标注的专业工具和系列标准,建设面向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实验室,构建大规模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库。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统计,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可用数据资源梳理,汇总行业重点数据资源,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发展。
第十七条(应用数据的合理开发)
本市依托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领域建立公共数据动态开放清单,在生命健康、自动驾驶等领域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大面向人工智能产业的公共数据供给范围。支持相关主体单独或者联合申请公共数据开放,保障中小企业、个人开发者等公平使用开放数据。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生成的数据进行开发使用,鼓励企业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相关数据产品的交易,合法合规创造数据价值、分配数据增值收益,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数据流通交易。
第二节 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人工智能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本市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人工智能相关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专项。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平台)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平台的支持力度,服务和推动相关国家实验室创新发展、全国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
本市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所属人工智能研究机构的建设,培育发展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市级重大科研平台。
第二十条(新型研发机构)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特点相适应的“研发、试验、应用”一体化模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培育创新人才、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全域创新和自主研发)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人工智能全域创新和自主研发,支持开发研制核心系统和关键软硬件,实现前沿技术及其应用在底层接口、共性算法和数据处理协议等领域的自主可控。
第二十二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面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市科技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人工智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人工智能创新专项)
本市加大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中对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布局,加大在产业高质量专项中对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基础再造的支持。
市科技部门应当在本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设立人工智能专项,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改革)
本市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人工智能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支持对承担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和产业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本市探索赋予科研人员人工智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设立各类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总体要求)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采取措施完善人工智能软硬一体化生态建设,强化人工智能企业的集聚,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链。
第二十七条(龙头企业、创新企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在本市建立总部机构、拓展新兴业务;对于拥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头部企业,强化投融资、研发、人才、市场等政策支持,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育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孵化培育人工智能创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产业链提升)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以本市为基地,开放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算法框架、共性技术和数据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第二十九条(特色产业园区)
本市打造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加强项目引进力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本市鼓励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上市辅导、投融资对接、租金减免等方面提供服务。
市、区有关部门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算力能耗指标、终端通讯频谱资源、项目电力容量接引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特色产业园区的智能化程度开展评估。
第三十条(资金支持)
本市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人才引进和重要国际合作交流予以支持。对于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或者项目,各区可以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市、区财政部门聚焦人工智能智能芯片首轮流片、人工智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人工智能首版次软件应用、人工智能首版次软件产品等新技术、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强专项支持,探索开展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本市鼓励人工智能研发投入,企业可以将人工智能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成本列入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融资)
本市通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人工智能发展。
本市鼓励国有资本参与人工智能投资,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国资监管制度。本市通过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发挥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调动各类社会资源,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
市地方金融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在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本市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
第三十二条(人才培育)
本市鼓励高校设立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产教融合育人基地,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
本市应当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评价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以及人工智能训练师考评等工作;探索引入融合国际化人工智能领域职业培训项目,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和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人工智能领域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持将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范围,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协作保护、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制度。
市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探索组建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四条(科技保险)
本市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适应人工智能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覆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应用等全周期经营活动。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在应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第三十五条(上海标准)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市人工智能企业与相关行业组织在人工智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参与算法性能、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产品兼容性、性能测试等方面技术标准的制定。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制定人工智能地方标准,指导市人工智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相关地方标准技术管理工作,推动人工智能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等应当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先行研究制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人工智能上海标准”的专门标识。
第三十六条(统计分类)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体系。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为评估行业发展态势、制定政策措施等提供支撑。
第二节 重点促进
第三十七条(重点方向)
本市应当根据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市产业优势和发展基础,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建设创新体系、推动集群发展等方式,促进基础硬件、关键软件、智能产品等方面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八条(智能芯片)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基于先进架构的高效能智能芯片设计创新,强化软硬件协同适配,支持联合建设研发测试和应用平台,加强技术协同和芯片架构互联互通,提升智能芯片产品和技术竞争力。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研制云端芯片和云端智能服务器,鼓励前瞻布局类脑芯片,培育智能芯片应用生态体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自主技术智能芯片在算力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中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人工智能框架软件和系统软件)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加强人工智能框架软件的研发和应用,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研制引擎框架工具体系,开发关键技术领域的函数库和工具包。支持相关主体深化已有人工智能框架与平台应用,强化人工智能框架软件和芯片及硬件相互适配、性能优化和应用推广,形成完整工具链。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开发人工智能系统软件和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支持相关主体开发推广自动机器学习系统,进一步提升系统效率、通用性和易用性。鼓励相关主体开发面向智能产品的操作系统,促进各类应用功能开发。
第四十条(智能机器人)
本市推动智能机器人软硬件系统标准化和模块化建设,支持培育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商,鼓励相关企业、产品使用方与金融机构采用产品租赁、服务采购等方式,拓展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
市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机器人智能化水平分级、应用安全测试等标准,引导智能机器人技术迭代,保障智能机器人的信息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智能网联汽车)
本市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操作系统、专属芯片和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应用。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停车场等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推动无人驾驶装备在特定区域或者道路上开展测试和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无人机与无人船)
本市鼓励无人机产业发展,支持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无人机起降点及通用机场、无人机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通过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提供航路航线规划、电子围栏设置等服务,支持拓展无人机应用场景。
本市鼓励无人船产业发展,完善无人船电子航道测绘、智能航运通信等保障体系,在特定区域开展无人船航道测试。
第四章 应用赋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规模化应用和应用清单)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加快数字化转型,鼓励各相关组织采用产品租赁、服务采购、系统集成、融资租赁等方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开展研发、制造、服务、管理等业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并定期更新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指导有关方面加强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和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组织落实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根据需要优化采购制度,健全交易机制,率先采购和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
本市推广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应用。对于符合条件的新产品和首发应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创新产品。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科技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纳入本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第四十五条(社会化场景)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定期征集和发布应用场景需求和示范解决方案清单,搭建真实场景测试环境,促进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性场景推广。
参与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主体应当推动应用场景优化升级与持续运营。
本市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人工智能场景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六条(应用成效评价)
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制定人工智能的应用成效评估方法,建立人工智能产品和应用的智能化水平评价机制,探索评估人工智能产品和应用的社会综合影响;建立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成效的评估体系,探索评估人工智能技术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推动人工智能深度应用与持续创新。
第四十七条 (浦东新区引领)
浦东新区应当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的作用,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制度创新试点,加快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先导产业互促发展。
浦东新区应当探索建立算力、算法模型、高质量数据集等人工智能资产评估体系,推动相关行业组织等制定人工智能资产评估导则,构建人工智能资产评估指标,支持相关机构在浦东新区开展人工智能资产评估。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试运营,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和辅助药物研发的技术攻关,无人机和无人船的测试与运营等领域加大创新试点力度。
第二节 经济应用
第四十八条(智能制造)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推动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系统集成应用。支持企业通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开展技术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本市鼓励企业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九条(智能金融)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金融业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提升金融多媒体数据处理和理解能力,促进金融业智能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开展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本市鼓励金融业应用智能投顾、智能客服、智能监控等人工智能技术和装备,提升金融风险智能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五十条(智能商务)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涵盖网络媒体、城市基础数据等跨媒体大数据平台,本市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应用基于人工智能的新型商务服务和决策系统,鼓励企业在商务领域开发应用跨媒体分析与推理、知识计算引擎等新技术,促进商务智能化升级转型。
第五十一条(智能物流)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智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系统、智能配货调度系统,本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智能化升级,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智能化装卸搬运、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新兴智能物流装备,提升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物流环节自动化、智慧化水平。
第三节 生活应用
第五十二条(智能互联网)
本市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在提升信息搜索的匹配与可预测,拓展社交中的内容生产与人际交互方式,促进电子商务中的线上线下融合,以及在内容电商、社交电商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十三条(智能教育)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常态化融入教学、管理、资源建设等全流程应用,建构与智能时代相匹配的新型现代教育体系和创新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教育机构、企业等在多种学习场景中提供更具弹性的场景化、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的学习服务,助力智能教育的生态环境建设。
本市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丰富教育资源供给,建设智能化开放教育资源平台。
第五十四条(智能医疗)
本市推动医疗设备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融合创新,提升医疗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医疗产业智能化升级转型,支持医疗机构、企业等应用开发人机协同的智能医疗系统和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的智能生理监控系统。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关键技术研发,在智能辅助诊断算法、手术定位导航、融合脑机接口等方面加强攻关突破;加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相关指导服务,支持相关创新产品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与医疗机构共同探索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收费模式。
第五十五条(智能健康养老)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应用提高城市健康养老品质,加大对城市健康养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健康养老领域的服务机构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终端、开发数字化平台等,为市民健康养老创造便利、提供普惠服务;鼓励企业应用公共数据,为市民开发更多创新、智能化、适老化的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
第四节 城市治理应用
第五十六条(智能政务)
本市依托人工智能应用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政府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大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投入。
本市加强“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的融合建设,开发适用于政务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创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城市运行状态加强动态、智能、精准监测。
第五十七条(智能感知)
本市加强城市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智能终端的科学部署和全量接入,支持实现物理城市与数字城市的精准交互,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物联网的应用融合。
第五十八条 (智能中台)
本市建设城市运行智能中枢,建立分布式、多中心的城市数据中枢体系,推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跨数据源的数据协同、技术协同、业务协同,鼓励企业开发面向数字城市不同应用场景的人工智能通用技术组件,建设城市数字孪生平台。
第五十九条 (智能应用)
本市在城市治理中全面推进智能场景应用,围绕政务服务、社区治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应急管理、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深化人工智能全面应用,提升城市整体运行和决策效率,构建智能化风险防范应对体系。
第六十条(智慧司法建设)
本市支持建设整合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等功能的智慧司法系统,促进人工智能在案件分流、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司法机关运行与管理的智能化。
第五章 产业治理
第六十一条(安全合规与检查)
本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人工智能应用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
第六十二条(产业发展规范)
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的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增强伦理意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创新分级治理)
市相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情况、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治理,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开展应用测试,探索沙盒监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
本市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推动建立人工智能领域伦理道德自律规范,对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潜在风险开展评估。
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开展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等前沿理论研究,推进人工智能相关主体权利义务配置、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开发者伦理规范)
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指导有关行业组织、企业等,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研究提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
第六十六条(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
相关主体在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使用大数据与算法等技术时,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利用生物识别技术提供生物识别服务以及为生物识别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主体,应当对生物识别信息内容进行标识,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市网信部门应当对生物识别信息加强监管,监督指导生物识别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强化劳动者保护)
用人单位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劳动纪律管理、劳动者工作调度、招聘和晋升决策等应用中,应当符合法律和伦理规范,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特殊群体关照)
本市加强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助残等领域的应用,提升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品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指引规定)
本条例所指的人工智能技术是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列明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人机交互、生物特征识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关键技术。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