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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21:大力加强互联网领域、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知产司法保护 回应新技术、新产业司法需求
发布日期:2023-04-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数据二十条》,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月20日,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透露,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围绕《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政策要求和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林广海从三方面介绍了法院在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

一是依法审理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被告通过“群控软件”“外挂技术”收集并存储用户数据的行为,危及数据安全,也对网络平台基于数据资源整体获得的竞争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审理“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审理“关键词搜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有力打击利用数据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审理“爬虫平台数据信息”技术秘密侵权案,明确平台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客体,强化对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形成的具有竞争优势和竞争价值的数据权益保护。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和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切实维护数据安全。

二是不断完善数据纠纷裁判规则。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等裁判规则,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了20条指导意见及举措,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数据领域专业化审判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司法规制”“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等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服务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指导地方法院探索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审判模式,加强数字经济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林广海指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围绕《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政策要求和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数字经济领域司法保护面临新情况、新挑战。记者注意到,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司法保护规则。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介绍,北京法院围绕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依法审理涉互联网直播、短视频、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案件,准确把握创新与侵权的边界,依法妥善处理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在经济科技发展新领域及时确立了行为规范和竞争规则。通过对“房源数据”案和“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案”的依法审理,确立了对平台企业收集整理的数据集合予以保护的裁判规则,有效促进和规范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北京数字经济重点领域的调研,制定落实服务保障数字经济22项任务,有力服务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样板”。

(作者:王俊 编辑: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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